略论陪审团制度
:20.⑤杰弗里·威尔逊.英国刑事司法程序[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347.⑥马贵祥,谢琼.希望与抉择:陪审团的功能与实现解析[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11):43.⑦曾浩荣.关于我国人民陪审制度改革的新构想[J].法学家,2000(6):4.⑧易延友.陪审团移植的成败及其启示——以法国为考察重心[J].比较法研究,2005(1):99.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虽然陪审团制度在具有代表性的大陆法系国家遭到了废弃,但在其它一些欧洲国家仍然存在,例如,奥地利、瑞士、比利时等.同时,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开始有选择地纳入陪审团制度,例如,日和和俄罗斯分别在2004年和2003年开始在本国推行陪审团制度.⑩在该模式的建构中,该学者认为人民法院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从普通公民和专业技术人员中确定一定数量的评审员,让这些评审员在特定的案件中或者是当事人提出请求的案件中进行旁听,但不参与案件的审理,对审判的公正性进行评议,且不受法官干涉,详见曾浩荣.关于我国人民陪审制度改革的新构想[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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