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陪审团制度
制陪审团时,陪审团行使认定事实的权力已经很久了。制度是否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关键看该制度所运行的环境是否与制度相符。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程序的构造和运行与英美法系国家有很大的差异,因此,陪审团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的衰退也在情理之中。⑨从上可以看出,陪审团制度只适合英美法系国家所遵从的当事人主义模式的审判活动。(二)我国人民陪审制度改革的新构想从世界范围来看,陪审团制度并没有完全消亡,说明其仍有一定的积极价值。但我们也要清楚地看到,那些采取陪审团制度的国家也都是在结合本国的具体情况,对移植过来的陪审团制度进行了改革和完善,使其更适应本国的政治制度、文化传统、诉讼观念等本土资源。笔者认为,我国虽然是社会主义国家,但在法律体系的建设中更多地是遵循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这也就决定了我国在诉讼活动中遵循的也是职权主义原则,再加上其他一些因素,我国现阶段不适应引进陪审团制度,这些因素主要有:首先,从我国的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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