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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陪审团制度

以及政体来看,作为国家权力之一的审判权应当由人民法院集中行使,法院整体独立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这些与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独立理念不符,这就表明其它人员不得行使审判权。而陪审团则是就事实进行裁定,分享了法官的审判权,这与我国的司法理念不符;其次,虽然我国民众法律意识有明显的提高,但是对于参与到诉讼活动中则表现的较为冷漠。现实中,民众在民事案件中热衷于通过和解而息讼,而在刑事案件中则希望司法机关能够秉公司法,为民做主,通过法律途径进行“复仇”的心态难以消除,因此,很难让民众接受陪审团制度“放纵”犯罪的事实。最后,从经济角度来看,虽然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但是人均收入水平并不高,因此难以想象耗时、耗财的陪审团制度在我国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综上,笔者以为,我国现阶段应当符合我国国情的参审制——人民陪审员制度。由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现实的操作过程中同样没有发挥效用,所以许多学者就人民陪审员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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