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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陪审团制度

改革发表自己的见解。有的学者认为,我国应当建立评审团模式的人民陪审员制度;⑩有的学者认为,我国应当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同时建构“陪听团”制度○11;还有的学者认为应当建立“三元一体”的陪审制度。○12笔者较为赞同我国建立评审团制度,理由有:首先,该制度符合我国宪法对审判权规定的理念——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在该种模式中,评审团成员处于监督的地位;其次,评审团成员能够弥补法官知识的缺陷,由于评审团成员当中有一定比例的专家,使其能够在评审活动中发挥自己的特长以提高法官的审判质量;再次,符合我国国家权力之间的监督原则。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是权力机关,其它国家机关由其产生,并受它监督。评审团制度设计的本质在于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因此可以将此种监督方式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方式之一,例如,改变现有法院自己决定人民陪审员的做法,让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推荐评审团成员,由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最后,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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