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消费者协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为,不仅实现消费者自身维权,而且对社会利益予以维护。第二,增加了一条“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消费者在消费侵权纠纷中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在制定上可能因为种种原因不会为消费者考虑的那么全面,消费者在遇到一些突发的侵权状况时,因为法律的滞后性往往对层出不穷的侵权案件的救济没有规定,消费者在寻求法律保护的时候无法可依。消费者协会是消费者的组织,是消费者的依靠,在处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纠纷比较有经验,更容易收集侵害消费者权益方面的资料,在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时,易于站在有利于消费者的角度,提出可行性意见,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三,第七项职能中由原来的“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修改为“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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