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消费者协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益保护工作的公益性组织,作为一种固定的组织,具有特殊的组织优势,对“小额多数”受害消费者的保护更有利。我们都知道没有消费者协会的帮助与支持,消费者个人的合法权益很难在侵权纠纷得到保护。消费者协会的其中一项职能就是对于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提起诉讼。消费者协会以法律行为为目的,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出发点,同时也改变了消费者与经营者地位悬殊的状况,使纠纷双方力量相当,为消费者争取更多的权益。消费者协会提起侵权诉讼,与个人提起的传统意义的诉讼相比,具有更强的诉讼能力。在现行的法律规定中,个人没有权利提起公益诉讼。因为人是自私的个体,公民个人如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必然在其中掺杂个人利益,不能为其他消费者考虑;公民个人身单力薄,没有足够的资金支持,起诉能力不足,经验缺乏,难以应付复杂多变的公益诉讼。消费者协会就不一样了,它配备专门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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