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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妻”困境产生原因及法律救济途径探究

活原本应有的和谐、健康的状态,侵犯了同妻的配偶身份权,给同妻带来了感情创伤和精神痛苦,而同妻在婚姻中属于无过错方,可以在诉讼离婚时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但是因此承担的举证责任常常成为阻碍同妻权利得到保护的重要因素。1.法律事实举证困难离婚损害赔偿案件中,对于离婚中损害的构成条件规定得非常严格,依照我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可以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行为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3]男同之所以选择与同妻结婚,就是利用她为自己的性向做掩盖,因此他们在外有同性情人,一般不会以所谓夫妻名义同居,也就是说不构成重婚一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一项中,同妻的举证也面临难题。男同性恋的生活圈子较为隐秘,一般人难以融入,因此当地的派出所、居委会、周围群众很难帮助同妻以证言的形式予以证明。与此同时,同妻若冒着违反隐私权的风险通过跟踪等手段获取证据,又可能因为证据形式或者渠道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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