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同妻”困境产生原因及法律救济途径探究

而不被法院接受。[4]2.冷暴力难认定男同性恋剥夺了同妻在正常夫妻生活中应有的性生活的权利,属于一种冷暴力,对同妻的生理、心理均造成非常严重的损害,但是《婚姻法》46条中所规定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指的是积极的伤害行为,而冷暴力属于一种消极的、不作为的伤害方式,以此为理由提起离婚损害赔偿,难以获得法院的支持。3.关于举证难问题的建议(1)建议引进盖然性作为审判同妻案件的标准。指应当能够从证据中获得事实极有可能如此的心证,法官虽然还不能够完全排除其他可能性,但已经能够得出待证事实十之八九是如此的结论。同妻案件中,由于男同性恋的性向难以进行有效举证,则只要现有证据达到高盖然性的程度,法院就应该予以接受。[5](2)建议确认离婚损害赔偿中无过错方私人取证的合法性。由于同妻对于丈夫的婚外不正当关系很难掌握实质性的证据,不得不进行一定私人取证,采用雇佣私家侦探,或自行利用跟踪、偷拍的方式取得的丈夫不正当关系的资料及照片
<<上一页  下一页>>

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