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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律师刑事辩护“三难”问题

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以下简称“三类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书所。”而且最高检的司法解释,即《高检规则》③第四十五条规定了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情形之一就是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情节恶劣的,这点让学者和辩护律师很担心,因为一般的贪污贿赂犯罪都可能达到这一数额,这可能导致绝大多数的贿赂犯罪案件的辩护律师都无法直接会见到在押的被追诉人,而且这个五十万元的标准到底是举报人举报的数额,还是法院认定的数额?规定也不够明确,由于执法人员的认识不一,实践操作可能出现问题。下面以新刑事诉讼法实施状况调研报告④的有关内容来说明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之后会见难问题解决的进步之处以及存在的问题。(一)进步之处1.律师持“三证”会见在押当事人基本得到了落实2013年新年伊始,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李长青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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