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律师刑事辩护“三难”问题
、我国律师刑事辩护会见难问题的现状新《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确定了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这一规定出台后,众多学者和辩护律师表示担心,因为这一规定不够明确,是四十八小时内作出会见的安排,还是保证在四十八小时内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呢?后来出台的《六机关规定》①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第7条规定了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保证辩护律师在四十八小时以内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上述规定应该可以确保律师持三证无障碍会见在押人员。但是中国的公权力机关一向对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不放心”,为律师会见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留了一个较大的“口子”。②具体体现在新《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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