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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律师刑事辩护“三难”问题

会见须经侦查机关事先许可,不分案件类型是不是属于三类案件。很多地方的看守所要求必须两名律师才可以会见。⑥这些规定都有背离现行刑事诉讼法之嫌,属于对刑事辩护律师会见权的违法限制。2.办案机关的限制三类案件成为阻碍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最好借口,实践中办案机关往往以案件为三类案件拒绝辩护律师会见当事人,而侦查阶段是固定案件证据的阶段,辩护律师见不到犯罪嫌疑人,就不能全面了解案件的情况,不利于辩护律师调查收集对抗公诉方有罪证据的相反证据,最终导致控辩双方的不平衡。二、我国律师刑事辩护阅卷难问题的现状新《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一)新刑事诉讼法解决阅卷难问题的进步之处1.提前了辩护律师看到案卷材料的时间,扩大了阅卷范围原《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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