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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分手协议的效力

纠缠不清,许多人选择签订分手协议,约定相应的权利义务,对在恋爱期间或同居期间的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失进行补偿,好聚好散,互不相欠。而分手协议的性质和效力在学术界争议很大,司法实践中也是适用法律不统一,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一、分手协议的性质争议对于分手协议的性质该如何认定,理论界争论不休,主要有“无效说”、“赠与说”、“契约说”等。“无效说”认为分手协议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签订分手协议,对于分手后的补偿条款是当事人创设的权利义务,是对人身自由的一种限制,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原则,是无效的。“赠与说”认为分手协议中的补偿条款是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因为双方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法律所认可的关系,一方对另一方的财产补偿应该认定为是赠与,是可撤销和可变更的赠与。“契约说”认为分手协议是基于当事人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的真是意思表示,“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只要是法律所没有明文约束或禁止的,不危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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