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分手协议的效力
公共利益或侵害其他入利益的,都属当事人可为的行为范畴,双方达成的协议都应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禁反言”原则而遵守。笔者认为,分手协议的性质应该被认定为“契约”的范畴。合法的民事行为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而一个民事行为是否被认定为合法的民事行为,应当具备四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四是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形式要件。首先,私法领域更注重的是意思自治,法律保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双方当事人只要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可能使民事行为无效或可撤销之情形,自愿签订的分手协议应当认定为有效。其次,分手协议并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由于分手协议本身并没有法律明文规定或禁止,社会生活节奏加快、男女实质的不平等、法律的不完备等诸多因素让当事人选择婚前就将某些权利明确化、约定分手后获得相应的补偿也无可厚非。最后,该协议并未限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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