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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防卫权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行刑法第20条第2款关于防卫限度的基础上,取消特殊防卫权的规定,将其融入防卫限度的规定之中”也不失为一种解决方案。(二)特殊防卫权的特殊性综合考察法条及司法用意,特殊防卫权的特殊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特殊防卫权只能适用于犯罪侵害一般正当防卫的规定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施加的制止行为,这里的不法侵害可以是违法侵害也可以是犯罪侵害。但是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是:“对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由此可见,对于一般的违法侵害只需要进行一般正当防卫即可达到保护法益的目的,无需进行特殊防卫。2.特殊防卫权只能是针对严重危害人身权利的犯罪刑法第20条第3款所列举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手段和“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明确的宣示,特殊防卫权是为了保护公民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性自主权而作的特别规定。并且对这些权利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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