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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防卫权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这是现行刑法对特殊防卫权行使量的规定。3.特殊防卫权只能适用于特定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谓“暴力犯罪”,一般说来,是指针对他人健康、生命或者重大财产而施加的强力,其行为过程表现强烈,一般会对法益造成较大的侵害的犯罪。对于一般非暴力的犯罪进行一般正当防卫即可达到排除妨害的效果,也就没有再进行特殊防卫的余地。至于哪些属于暴力犯罪要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和具体案件加以认定,不能一概而论。可以说现实存在的暴力犯罪是进行特殊防卫权的前提。4.特殊防卫权的行使不受防卫必要限度的限制其实,这种说法是有缺陷的,这仅仅是从条文字面含义所做的归纳,倒不如说特殊防卫权的限度条件相对于一般防卫权来的缓和更加合理。对于一般防卫行为来说其要受到“必要限度”的制约,即,不能超出行为排除危害所必要的程度。但是特殊防卫权的规定并没有此字眼,只有“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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