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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防卫权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特殊防卫权与一般防卫权的根本区别。二、特殊防卫权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因为构成要件规定着特殊防卫的成立和界限,那么要讨论它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问题,就必须从什么是特殊防卫权开始,从前述特殊防卫权的特殊性的论述来看,特殊防卫权与一般正当防卫在防卫意图和防卫起因方面不存在理解上的难题,或者说区别是一目了然的,故,可以仅从以下两方面来探讨特殊防卫权与故意杀人之界限:(一)特殊防卫的时间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通说认为是不法侵害处在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的进行阶段。那么特殊防卫的时间也应当是在特定暴力犯罪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的时间段进行。问题是,如何认定区分特殊防卫开始的时间和结束的时间。1.特定暴力犯罪侵害的开始关于严重侵害人身权利的暴力犯罪侵害的开始,刑法理论上大致有两种学说。一种观点为“着手说”。一般说来,可以理解为侵害人已经着手直接实行侵害行为,例如,杀人犯持刀向被害人砍去,抢劫犯开始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行为等;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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