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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防卫权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一种观点为“进人现场说”。即,是将犯罪分子进入特定的犯罪现场,此时便于实施特定暴力犯罪为开始。本文认为上述两种观点虽然一定程度上言明了进行正当防卫开始时间的标准,但是都没从实质上阐述正当防卫时间要件。正当防卫是在面临“急迫不法的侵害”所做出的法律要求的反击、排害行为,其关键点是侵害行为要具有“急迫性”。即,被侵害的法益必须是存在现实的紧迫的危险性。“在存在这样状况的场合,没有时间、空间的余裕去寻求公的机关的保护,为了保护为侵害所威胁的法益,就有必要去行使实力”,特殊防卫权的行使亦如此。故,在被侵害者的法益一旦受到侵害,若存在进一步加诸新的侵害的状况的话,就能肯定侵害的急迫性。当然,关于状态犯不容易直接否定这样的急迫性,但是当可以利用公共的纠纷解决机制,不法侵害或者侵害的紧迫性被否定,就不可能认可正当防卫,逞论特殊防卫权。所以,即使是某些情况下,特定暴力侵害尚未着手实行,但是为法律保护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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