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特殊防卫权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健康权利已直接面临紧迫的危险,不实行特殊防卫就有可能丧失防卫的时机,实行特殊防卫也应当说是适宜的。有一种情况,就侵害的急迫性而言,在预期了特定暴力犯罪的场合能否肯定侵害的急迫性?要是肯定丧失了侵害的急迫性的话,就容易产生这样的困惑:这种思考方法是将“突然袭击”“出其不意”作为了构成要件,就不可避免的得出这样不当的归结,即,在受到反复侵害的情况下,即便最初的正当防卫是可能的,也会否定以后的防卫行为成立正当防卫或者特殊防卫。所以,即使预期到了特定暴力犯罪的情况,也不当然就否定侵害的急迫性,“但是在利用这一机会以积极的对于对方实施加害行为的意思——如杀人的故意——来面临侵害时,则不满足侵害的急迫性要件”。结论当然可以在此时肯定成立故意杀人而非特殊防卫权。2.特定暴力犯罪侵害的结束检讨特定暴力犯罪侵害结束的意义在于确定特殊防卫权停止实施的时间,这是区别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的是,什么是特定暴力犯罪侵
<<上一页  下一页>>

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