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防卫权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害的结束,应以什么作为标准。有一种判断标准为本文所赞同,即,“确定特殊正当防卫结束时刻的根本的标准是看某一暴力犯罪侵害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或者危险状态是否已经排除”。特定暴力犯罪的行为或者其导致的危险状态的结束,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1)暴力侵害行为因外界力量的制止而结束,失去了继续侵害的可能性;(2)暴力侵害者自动终止了加害行为,使因暴力行为产生的死伤危险状态归于消灭;(3)暴力侵害因暴力侵害人自身丧失继续侵害的能力而结束;(4)暴力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危害结果已经造成,无法挽回。这几种情况,表明暴力犯罪侵害的结束,特殊正当防卫权也应随之结束。如果此时继续进行防卫行为就属于通说上的事后防卫,事后防卫实际上大多是报复性的侵害,但也不排除防卫人出于认识错误的可能性。“对于报复性的事后防卫,构成犯罪的应以故意犯罪论处”,所以此时进行的防卫行为既不属于特殊防卫,也不属于防卫过当,应当根据相应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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