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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防卫权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构成要素,以相应的一般犯罪论处。具体到故意杀人罪,若在事后进行了报复性的故意杀人行为,界限就相当清晰了,即能够单纯构成故意杀人且不能以防卫过当减轻刑责,因为防卫过当必须具有正当防卫的根据。这与根本不具有或者不具有某一个正当防卫(特殊防卫)根据之条件的非正当防卫行为不尽相同。也正是由于防卫过当具有正当防卫的根据,根据“违法责任减少说”原理,使其具有一定的违法阻却性,或者减轻了责任,才使得防卫过当的犯罪在处罚时可以得到“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二)特殊防卫权的限度按照现行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理论上对此形成了两种看法:一种认为此款规定的防卫权是没有限度的,称之为“无限防卫权”,涉及到本文的论题就不可能有讨论构成故意杀人的余地;另外一种看法认为,虽然该款规定中没有规定“必要限度”,但并非意味着这种防卫行为没有防卫限度的边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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