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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防卫权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文赞同第二种观点。诚然,“在面对举刀的情况下不能要求做出分寸恰当的反应”,立法者在设立此条款时没有规定这种防卫行为的限度,但如果武断的认为这是一种无限防卫权是极其危险的。因为立法者在规定刑法第20条第3款时也只是列举了针对几种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的场合,符合条件时司法机关是不会认定为防卫过当的,这是一种强调的列举,具有一定的限制意义。其本身目的在于鼓励公民在面对严重的暴力犯罪时,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捍卫国家、集体、他人和自己的权益,彰显了“正义无须向不法让步”的法律思想。并非鼓励公民在遇到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不顾一切、毫无限制的实施防卫行为,“只是由于这些侵害本身严重到极其可能致人死伤,出于防卫的需要,防卫行为导致侵害人死伤是被允许的,这是法律平衡各方利益和力量的结果,这体现出特殊防卫制度的目的与价值是维护公正与打击严重暴力犯罪。但是,我们并不能说,致侵害人死伤的结果本身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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