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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防卫权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是法律唯一的预想。特殊防卫的立法初衷是平衡利益,保护合法利益,同时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不是为了单纯地置人于死地。”如前所述,特殊防卫权的限度,也必须通过行为实施时的具体情况来综合判断。在判断这样排除侵害的必要性时,问题都在于具体的状况之下排除侵害的可能性,所以,(1)当然必须考虑成为防卫之对象的侵害强度。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场合,此种侵害的暴力性决定了侵害强度是非一般的。(2)也必须考虑被害人的体力等身体的条件以及可能利用的排除侵害手段。也就是说侵害的强度与防卫行为的强度具有相当性。(3)可能利用的排除侵害之手段的具体使用方法也成为考虑的对象。也就是说必须在为了排除急迫不法的侵害而有必要做出防卫行为的阶段,判断是否属于排除侵害所必要的、是否属于被允许的防卫行为。从而在某一阶段确实是为排除侵害所必要的行为,在考虑了以上因素的情况下,行为是客观上所允许的防卫行为,即便结果带了一定的过当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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