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损害赔偿范围
行法律针对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有关规定以及存在的缺陷在国内刑事诉讼法现行版本中第九十九条有如下规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产生影响并造成物质损失时,被害人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要求附带民事诉讼。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文件内容明确指出,因他人犯罪行为侵害而导致自身人身权利受损造成物质损失、或犯罪分子损毁个人财物造成物质损失时,受害人有权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而他人犯罪行为对受害者造成精神损失时由受害者要求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法院将拒绝受理。此外还指出,犯罪行为对被害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是指在犯罪行为影响下所产生的实际损失以及受害者必然要承受的损失。2002年7月11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在刑事案件诉讼中,被告人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遭受精神损失后由被害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抑或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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