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损害赔偿范围
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者,法院将不予受理。”这一文件内容针对被害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无权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情况作了进一步明确。在现行法律体系中,针对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相关规定仍有缺陷,其中针对因犯罪行为导致精神损失的被害人作出了不予受理其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由此导致精神损害赔偿被排除在外。二、在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体系中纳入精神损害赔偿的法理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在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除适用刑事诉讼法以及刑法外,还应适用民事诉讼法以及民法通则中的相关内容。201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此也做了相应规定,民事法律应授予被侵害人权利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可以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有权提出求精神损失赔偿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2月26日出台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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