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损害赔偿范围
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事由予以明确。《解释》中第一条内容指出,若非法行为对自然人人格权利如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肖像权、人格尊严权、名誉权、人身自由权、荣誉权以及姓名权造成侵害时,受害者由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并据此向法院起诉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他人人格利益或个人隐私造成侵害,或违反社会公德与公共利益者,法院应依法受理被害人因权利被侵害为由而起诉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除此之外,《解释》还明确、具体地规定了其他允许主张赔偿精神损害的情况。国外立法情况看,把精神损害赔偿纳入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畴并不鲜见。法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涵盖作为起诉对象的罪行,所造成的从肉体、物质上乃至精神层面的全部损失。”德国法律中也明确将“因侮辱、诽谤伤害了身体”而导致的损失纳入到民事诉讼的请求范围内。美国由于其刑事诉讼并无附带民事诉讼,因而被害人可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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