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损害赔偿范围
  刑诉案件审理终结后,遵循民事诉讼程序,根据“侵权行为法”、“精神赔偿法”提出因为犯罪造成的赔偿之诉。同时从精神利益与物质利益的关系看,可以进一步找到精神损害赔偿纳入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的理论依据:第一,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二者具有相互转化的特性。与物质利益相比,精神利益虽然无法通过金钱得到精确衡量,但它与物质利益之间存在无法分割的密切关联。这主要表现在受害人精神利益处于正常或者安全状态时,一般都能向物质利益转化,否则会导致此类利益丧失。比如,一个信誉良好的人不仅能够得到公众的信赖和敬重,同时还有利于为以后的晋升、生产经营、婚姻以及就业工作等方面奠定基础,由此获取相应的利益,这就是一定的情况下精神利益所创造的来物质利益。第二,来自物质层面的帮助对于恢复精神损害而言往往是不可或缺的。补救精神损害迥异于补救物质损害,通常来说,受害人承担的物质损害一般由侵权人进行赔付即可得到有效恢复,而侵害人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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