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损害赔偿范围
行为对于受害人精神损失的恢复则很难奏效,通常难以使精神损害有效恢复至原状,此时受害人能否给予行为配合是关键,其主要表现如下:(1)受害人的行为是否配合有赖于物质条件。缺乏了物质基础,精神力量无法实现任何东西。因而,受害人恢复个人精神利益的过程同时必然也是有物质条件参与的过程,该过程难以避免的会产生一定费用,而且费用承担者应为被告人。(2)受害人行为上的配合往往需要付出时间代价。盖因恢复精神利益并非一蹴而就,而是一个渐进、长期的过程,在此过程同样会产生一定的费用,换言之,侵权者应针对受害人时间上的损失作出一定的物质补偿。(3)受害人行为的配合往往需要付出劳务代价。受害人要想实现形象重塑,所需体力与脑力劳动是不可避免的。所以,受害人有权向侵害人索取一定的劳务报酬。三、在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畴中纳入精神损害的现实意义刑事案件诉讼中附带提起赔偿精神损害的现实意义重大。(一)在刑事案件诉讼中纳入精神损害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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