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损害赔偿范围
偿是对刑民统一、司法统一的进一步体现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明确指出,受犯罪行为影响而导致财产被损毁或物质利益受损的受害人应享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而法院对于受害人因受犯罪行为侵害承受精神损失而起诉要求赔偿的情况则拒绝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所允许的请求范围仅仅局限于两种情况,即民事诉讼原告承担的经济损失、被告所造成的物质损失。同时,从《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我们发现: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未针对精神损害赔偿提起诉讼请求,而在诉讼完结后就同一侵权事实作二次起诉要求赔偿的情况,法院将拒绝受理。在此情况下原告既不能在诉讼过程中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也无法在诉讼终结后另行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很多法律实践显示,同时对被害人物质和精神同时产生侵害的情况不在少数,甚至有些犯罪行为对原告精神层面造成的损害程度更甚于物质层面,同时相比于在民事审判中主张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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