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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豁免权

选择属于法律所容忍的范围以内。四、结语证人作证豁免权的保护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需要从法律制度到日常行为观念逐步的完善和转变来关注证人作证豁免权。由于本文仅是笔者所做的初步探讨,并且研究水平和所掌握的资料有限,因此,写作过程中会出现较多的不足,望各位老师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注释:①袁祥.最高法院首提“司法和谐”理念[N].光明日报,2007-1-7(3):23.②汪习根.著漫谈和谐司法[N].检察日报,2007-11-23(3):14.参考文献:[1]毕玉谦.民事证据法判例实务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2-13.[2]江伟.证据法学[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2:45-47.[3][日]兼子一.条解民事诉讼法[M].东京:弘文堂,1986:67-69.[4]程春华.民事证据法专论[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23-25.[5]毕玉谦.民事证据法及其程序功能[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89-95.[6]崔敏,张文清.刑事证据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57-59.[7]苛葛壮.刑事诉讼法比较[M].福州:福建人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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