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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豁免权

病人等的秘密谈话及通信往来中,律师、心理医生、等特定职业的由于之前的联系往来对此可不予以作证。实践中可以赋予以下职业的人以豁免作证权:(1)律师:律师的作证豁免权作为一项特殊的权利已经被许多国家所认可和规定。律师基于当事人的委托而承担诉讼职能,在与委托人的交流中得知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2)医护人员:包括为病人看病的医生和为病人进行过护理的护士。医疗专业技术的人员也应该被列为享有该豁免权的人员之中。(3)宗教职业者:宗教职业者与信徒之间基于该职业的特定性,也享有作证豁免权。3.基于案情需要的作证豁免权如果要求证人提供的证言,其结果是对于证人自己或与证人有特殊关系的人将造成财产上的直接的重大的损害,或者是损害证人的名誉权,也有可能是作证后证人有受国家刑事责任追究的,还有其他相类似情形的,证人基于上述原因的考虑可以选择在法庭上不予以作证,但也不会因此而给自己带来法律上的不利的后果,证人的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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