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刑事诉讼中伪装司法精神病的评述

理、不配合审理工作的情况,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决定是否应当让其承担法律责任。这样一来,既能保护真正精神病患者的权利,又能防止精神病伪装者蒙混过关。注释:①李建明.司法精神病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9.②何恬.“精神疾病患者辨认和控制能力认定标准的探析”[J].中华精神科,2006(4):254.③王瑞恒,任媛媛.“我国刑事诉讼中司法精神病鉴定启动权配置探析”[J].中国司法鉴定,2010(3):86.④王广俊,刘国庆.司法精神病鉴定实用指南[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0.参考文献:[1]亢明.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中应坚持无病推定原则[J].临床精神医学杂志,2004,14(3):56.[2]何恬.重构司法精神病医学——法律能力与精神损伤的鉴定[M].1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4:23-25.[3]李建明.司法精神病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9:15.[4]何恬.精神疾病患者辨认和控制能力认定标准的探析[J].中华精神科,2006(4):254.[5]王瑞恒,任媛媛.我国刑事诉讼中司法精神病鉴定启动权配置探析[
<<上一页  下一页>>

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