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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伪装司法精神病的评述

地方进行修改,对于必须使用专业术语的地方做上标注,或者可以附页解释,力求做到让评断者明白,这样使得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尽量不受医学知识的限制,结合案情,对于伪装精神病的人,进行全面考察,从而可以公正的审判。(三)引进国外的受审能力,防止诈病者蒙混过关受审能力的概念最先出现于英国普通法中“审判那些不知道法庭辩护本质的被告人是不公正的”一说,是指刑事被告人参加庭审,接受审判的能力。而我国对于司法精神病人的评判,大多取决于诉讼行为能力,只评断其辨认或者控制能力两个方面。然而,许多法治国家已经正式运用了受审能力的评断标准,甚至将其延伸至刑事诉讼法的整个阶段,相比之下,我国的“诉讼行为能力”过于笼统,不太适用于犯罪嫌疑人的细节处。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受审能力来进行审案,我们在审案的过程中,遇到司法精神病的伪装者,可以中止案件的审理,等待其精神恢复正常时,再继续进行案件的审理工作,这样就避免了诈病者规避法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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