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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伪装司法精神病的评述

查出假装司法精神病的人,只能按原先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对其定罪,这样就使得一些人产生了侥幸心理,他们认为不提出精神病的鉴定申请貌似没有维护自己辩护的权利。其实我们可以加大立法程度,单独规定一则法条,对伪装精神病人的犯罪嫌疑人进行适度处罚,可以根据其减免刑罚的程度上作一个裁量,不单要承担应用的责任,还要额外承受一定的法律制裁,从立法角度来杜绝伪装精神病的情况。(二)细化司法精神病的鉴定,完善鉴定机构的鉴定过程可以单独成立司法精神病的鉴定机构,专门鉴定司法精神病的犯罪嫌疑人,培养专业的司法精神病的鉴定人员,这些人员需要取得鉴定执业资格的人士,符合国家规定的鉴定人员的资质要求,但是还需要对他们进行专业精神病的培训,让其大量接触司法精神病的鉴定工作,得出最专业的结论。但是鉴定机构在出具的鉴定书中要避免使用专业术语,尽量做到通俗易懂。可以成立一个最终的审核办公室,专门审核鉴定结论,对于没有用通俗语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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