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对公平责任作为一种归责原则的质疑

产多的一方承担了更多的社会责任。公平责任原则更多情况下体现的是不公平,它由立法价值观念中的“公平”转化为了司法实践中劫富济贫的工具。对于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无过错的情况下,损害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为了减小受害人损失,对受害人不幸损害的分担更多地是求助于完善的社会救济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在没有任何人对损害负有责任的情况下,由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救助制度承担损失是最合理和正常的解决模式,这也是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救助制度的价值体现。参考文献:[1]孔祥俊.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J].中国法学,1992(6):77.[2]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6.[3]周叶中.宪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110.[4]王竹.我国侵权法上“公平责任”源流考[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2).[5]郑华译.苏俄民法典[M].北京:法律出版社1956:90.
<<上一页  

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