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平责任作为一种归责原则的质疑
然不乏将公平理念付诸侵权立法实践的做法,但是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只是将公平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因素之一,而未将其作为判断责任有无的标准。[4]即使曾经作为我国民法主要立法蓝本的苏俄民法也不例外。如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第406条规定:“依照本法典第403条至405条的规定,加害人本来可以不负赔偿责任的时候,法院也可以根据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财产状况,命令他酌量赔偿。”[5]三、结语以公平责任原则理念作为损害分担的归责,显然不属于归责原则体系。它实际上体现了分配正义的思想,事实上公平责任原则能够使得损害得到一定程度的弥补。但究其本质,公平责任原则的逻辑结构不符合“行为———责任———赔偿”的归责体系结构,同时它也不能够形成清晰的规范引导公民的行为方式。公平责任原则的弹性很大,在司法实践中很容易被滥用。公平责任所考虑的不是当事人的行为,更多的是考虑当事人的财产,财产的有无以及财产的多少成了一项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这就使得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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