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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平责任作为一种归责原则的质疑

中“衡平”法的适用。但是“公平责任原则”在概念和性质上与“衡平法”是不相同的。同时,由于我国法官素质不高以及理论不成熟,这造成了公平责任原则的大量滥用。公平是法律所追求和体现的一种价值理念,而衡平则是获取和实现这种价值理念的手段。公平是目的,衡平是方法。我国目前理论界和司法界所追求的“公平责任”,实际上都是以和平手段为方法来分配当事人所要承担的损失而已。它的价值取向当然为公平,但却不是公平本身;也就是说公平责任和衡平是手段与目的,方式与价值的关系。我国民法由于受到《苏俄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观念的影响,这种“衡平”在我们的法律理论中转变成了“公平”,但它们的内涵完全不同。从以上的论述过程中,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出公平责任原则完全不属于归责原则的一种。公平责任原则不仅是适用时的前提不同于归责原则,而且在运用方面由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很大,这极易导致公平责任原则违反法治精神。从其他国家的立法情况来看,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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