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试论连体人分离权的行使与保护

其权利冲突协调》中对于连体人法律人格的基本定位,他们综合了生物学、心理学以及社会学的基本特性,作出判断连体人法律人格的基本要素:健全的人脑、独立的意志和能够充当一定的社会角色。健全的人脑首先是可以从生物学角度清晰的从外观或医学手段便能辨别,独立的意志要求其具有独立的思维和认知判断能力,身体其他部分的相连不能影响和控制连体人有不同的意志,即便其头部相连。能够充当一定的社会角色是前两个条件的进一步引申,要求在独立的意志下可以和他人或者连体人相互之间有不同社会关系,是区分于其他社会主体以及连体人之间的身份和资格。反之,则不能被视为独立的个体。二、连体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连体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关于出生的理论学说有“阵痛说”、“断带说”、“独立呼吸说”、“全部产出说”等,笔者赞同“全部产出说”与“独立呼吸说”的结合使用。首先胎儿应与母
<<上一页  下一页>>

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