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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连体人分离权的行使与保护

体分离成为单独个体、能够独立呼吸的有生命的活体。连体人脱离其母体有时间差,但由于其身体相连,作为一个整体,应以最后一个作为其出生的时间点比较妥当,但不影响日常生活中辨别其兄弟或姐妹的身份。连体人便同时获得民事权利能力,且相互之间民事权利是平等的、不容剥夺的。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死亡有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宣告死亡在此不赘述)。关于生理死亡的理论学说也有“呼吸停止说”、“心脏停止跳动说”、“脑死亡说”等,在“脑死亡”学说没有得到普遍适用下,普通自然人以公认的“心肺停止说”为主,心肺停止不可逆。但对于连体人来说,由于其身体构造的特殊性,连体人其中一个死亡并不必然导致另一个同时或相继死亡,甚至一个死亡会使另一个生命得到更好的延续。由于连体人死亡时间的不一致故其民事权利终止的时间也不同,至于死亡的判断标准应适用哪一种理论学说,应借助于医学技术的进步、相关社会科学和人文思想的发展以及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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