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连体人分离权的行使与保护
规制在传统的“心肺停止说”和逐渐被人们认可的“脑死亡说”下进一步切实论证。(二)连体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我国民法通则依年龄和精神状态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三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连体人,成年且精神状态正常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连体人以及其个体具有严重心智缺陷的精神病连体人应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代理并对其民事行为负责。已满10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连体人以及心智有部分缺陷的连体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可以实施与其心智相关的民事活动但仍需设置相应的监护人。在此,笔者赞同杨立新教授、张莉教授所倡导的设置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人⑥。这一划分有效解决了成年连体人心智成熟但由于身体存在特殊原因而无法实施相应的民事活动,尊重了连体人自主决定权,可以根据自身意思和需求协商选择代理人,使连体人更好的融入社会从而充分尊重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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