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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体能否成为环境法主体

自然体应是环境法主体和否认自然体可以成为环境法主体。(一)自然体应为环境法主体支持自然体成为环境法主体的学者们认为“只有将‘自然’与‘人’在环境法律关系中置于平等的地位,才能使‘自然’得到最大程度的救济。”[1]生态中心论把人类的道德关怀和权利主体的范围从所有存在物扩展到整个生态系统。[2]为自然体环境法主体地位的确立提供了伦理基础。且纵观法律主体的演变过程可以得知,法律主体的内涵并不是一成不变的。[3]而且自然体主体权利的实现可通过代理人制度来保障实施。“我们完全可以在环境立法中确立现代的公民作为自然物的环境权代理人或监护人,并建立相关的代理或委托制度。”[4](二)自然体不能成为环境法主体否认自然体作为环境法主体的学者们则认为,首先,法律的出发点是人,法律的目的也是人,因为人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只有人才能享有权利,自然体是不能享有权利的。[5]其次,法律上的权利,其本质是特定利益加上某种法律之力的保护,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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