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体能否成为环境法主体
受法律保护方可成为法定权利,否则只是道德权利,是一种利益,而利益并不等于权利。[6]最后,将自然体作为环境法主体进行保护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存在障碍。如赋予自然体主体地位不符合一般法律理念,动物如何享有权利和如何承担义务,人与自然体之间的权利的平等如何实现等等。在我看来,我同意否认自然体主体资格的学者们的说法,自然体作为无意识的物体存在,其应是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范畴,虽说环境法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自然体可以成为环境法的主体。自然体作为环境法主体无论是在法理上、制度上还是现实生活中都缺乏必要的支持,而且设立自然体的主体地位可能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所以,目前要确立自然体的环境法律主体地位是不太可行的。二、自然体不能成为环境法主体的法理分析将自然体纳入环境法主体的范畴在法理上存在阻碍,主要表现为:(一)法律关系的本质不允许自然体成为环境法律主体法律关系属于社会关系的范畴,表现为人与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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