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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体能否成为环境法主体

拟制并不代表自然体的意志。(二)法律与道德是有区别的,不能将道德强加到法律中法律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规范体系。道德则是社会调整体系中的一种调整形式,它是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的感觉、观点、规范和原则的总和。[7]法律上的权利本质是特定的利益加上法律保护之力,而道德所针对的只是一种利益,并不等于法律上的权利。对自然体的保护,充其量只能算是一种道德上的利益保护,无论是学者们所提出的“生态中心主义”还是“动物保护主义”,其在环境法上并不能成为支持自然体成为法律主体的依据,这些只是对人们行为的道德方面的要求,其并没有在法律上有具体的规定,其所提出的要保护的东西也并不是法律上的权利,不能将道德上的东西等同于法律上的权利而将其纳入法律之中,这种强行纳入不仅会破坏我国传统的法律理念,而且也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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