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体能否成为环境法主体
合法律本质的要求。三、自然体环境法主体地位确立存在困境自然体主体地位的确立除了在法理上存在阻碍外,在制度上也存在许多困难,而且如果将自然体确立为法律主体,有可能给人们的现实生活带来一系列的问题。(一)制度上的困境1.自然体难以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如果承认自然体是环境法主体,根据法律的一般原理,法律主体应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那么自然体该怎样来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呢?自然体因为自身的特点,其或是不具有意识或是不能表达意识,此时,如果赋予它主体地位,那它必然享有权利,但是一个无活动能力和意识表达能力的主体,其权利最终怎么实现在现阶段是难以明确的。另外,承认自然体主体地位就必须使自然体承担一定的义务,但现实中自然体的义务是什么,主张承认其主体地位的学者们怕也难以说清楚,那如果不承担义务而享有权利,会违背法学的基本原理,忽略了“法律关系的相关性、对称性、可逆性、双向性,没有注意到人对物、人与自然的关系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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