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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体能否成为环境法主体

上不具有意义上的相互性。”[8]2.设立自然体代理制度存在问题很多主张承认自然体主体地位的学者们针对自然体权利难以实现和意识难以表达问题提出了为自然体设立“代理人”,由这个代理人来代自然体表达意志、行使权利。但是,这一制度存在很多问题。首先,人虽然是万物中最有思想的动物,但追逐利益是人的天性,若以人作为自然体的代理人,当出现自然体权利被侵害且正好此侵害涉及整个人类利益时,代理人的代理也许就会偏向人类而非自然体。其次,若由人来代表自然体意志行使权利,因自然体自身不能表达意志,就只能由代理人来确定自然体意志,然而不同的人对同一件事可能会有不同的看法和理解,此时如何保证该代理人的意志就是正确的反映了自然体的意志?最后,有的学者认为“代理人制度的建立需要具备两个基本前提:一是人们对自然规律有较充分和全面的认识;二是社会上有相当多人的道德水平己达到接受将善良、公平、正义等理念和准则适用到人与自然的关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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