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自然体能否成为环境法主体

。”[9]根据该学者的假设,如果人们已经对自然规律有了充分的认识且很多人的道德水平也达到较高水平,那么此时人们就能很好地按照相关环境保护法律规范的规定对自然体进行保护,而不必再设一个存在诸多问题的制度。(二)现实的困惑如果赋予自然体法律主体地位,在现实生活中将会出现很多的问题。简单列举如下:1.人类既是当事人又是裁判者如果赋予自然体法律主体的地位,那就意味着其成为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人与自然物种发生冲突时,就可以通过权利救济途径来解决,即申请仲裁或是诉诸法庭。但是我们知道,无论是法庭还是仲裁机构,它们都是由人组成的,参与裁判的永远都是人类,此时根据“任何人不得作为自己为当事人案件的法官”的法律原则,这种制度设计就变得荒谬了。对于那些主张自然体权利的人们而言,费尽周折将自然体带进法律中寻求法律救济,但最终却发现被告就是法官,出于人的逐利性,法官最终的判决定会偏向于人。因此,这种将自然体作为主体的主张
<<上一页  下一页>>

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