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分析
们就不能将其损害提起诉讼,所以司法权就无法为受害人提供帮助与救济。实际上,在审查具体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时,应以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为前提,不然虽然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得到了解决,但是由于其对应的抽象行政行为还未解决,还是难以从本质上解决此问题。基于此现状,笔者将与本文章对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进行研究。二、抽象行政行为(一)抽象行政行为的内涵“抽象行政行为,可以从动态和静态两方面进行考察分析。从动态方面看,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行为。从静态方面看,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①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是指司法可以审查抽象行政行为,也就是使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中加入抽象行政行为。(二)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本质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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