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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分析

抽象行政行为的清除掉。六、结语综上,基于我国的现状,为使我国不同机关之间的权力划分平衡、合理、完善,抽象行政行为必须赋予其可诉性。这样才有利于建立行政权与司法权的良性互动,才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与利益相关者的合法利益。而且总的来看,我国建立健全与完善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的观念与理论已经具备,不管是从我国的国内现状还是当今的国际环境方面考察,我国赋予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已是大势所趋。注释:①罗豪才,湛中乐.行政法学(第二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39②高鸿.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研究[J].行政法学研究,1997.3.③④李卫亮.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J].CANGSANG,2010.1.⑤刘俊祥.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272.⑥.1982.12.⑦[美]罗·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沈宗灵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⑧崔建科.重析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J].政法论丛,2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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