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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分析

于我国的法治现状限制,我国还不能像法国等其他发达国家那样成立专门的行政法院。以此来保证对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质量,从而更加有效的规制抽象行政行为。(五)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首先,应该切实加强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所做的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可以分为事前监督与事后监督。事前监督是指在权力机关授予行政机关权力时,应该严格限制,授权的目的、性质与范围都应精确、合法。事后监督是指当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时,应当对制定机关作出的超越权限范围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法规、规章进行撤销。其次,要完善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并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在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之中,应该加入人民群众的力量。适时的举行人民听证会,运用微博等网络手段,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调动人民群众的参与积极性,贯彻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路线,真正做到为人民群众谋福利。同时行政机关还应注意自身法规与规章的清理,将不符合人民群众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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