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分析
诉讼的受案范围应包括除了国务院所颁布的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与地方政府颁布的规章以外的所有的抽象行政行为,尤其是要把那些打着抽象行政行为的旗号实则是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行为包含在受案的范围之内。(三)界定诉讼原告主体范围对于抽象行政行为所提起的行政诉讼原告,应由两部分组成。首先是利益相关人,即利益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为抽象行政行为本身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特点,所以原告应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联合。其次应该是人民检察院,在抽象行政行为可能或者已经违法,但是利益相关人又未提起诉讼的时候,为弥补损失,我国人民检察院应该提起公诉。这样双管齐下,才可以最大限度的发挥出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所应起到的作用。(四)确立有效的诉讼管辖原则人民法院的管辖由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两部分组成。对于抽象行政行为来说,级别管辖即指何等级的人民法院对何等级的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有管辖权的问题。目前,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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