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分析
机关超出议会所授权的范围,法院就有权宣布此法规没有效力。此外,德国、美国等发达国家同样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进行了规定。五、完善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的建议美国法学家庞德说过:“我们必须检验我们所有的法律武器,估计每一件武器对于今天的任务有多大的价值,还要问一问,可能设计一些什么新的东西,以及设计出来后,我们能合理地期望它们完成什么任务。”⑦介于以上分析,修改和完善现行的行政诉讼制度具有很强的必要,现提出几点建议:(一)修改相关条款要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就必须对《行政诉讼法》进行修改,建议先把《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5条、第11条、第17条、第27、第32条、第41条、第54条等条款中的“具体行政行为”改为“行政行为”,同时把第12条第2款第(2)项中的“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条款予以删除。⑧(二)重新界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诉讼受案的范围可以比照《行政复议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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